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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失业保障制度的比较及其启示

1999-11-15 来源:光明日报 任保平 我有话说

从一定意义上说,港澳台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广义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各自独立成体系而且独具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今天祖国内地实行减员增效和下岗分流政策的情况下,比较分析港澳台地区的失业保障制度,研究其发展规律,总结其经验教训,对我们建立健全失业保障制度和做好再就业工作,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港澳台地区的经济发展虽然有所差异,各有其特点,但都受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影响,因而在失业保障制度方面既有共性,又有差别。从共性方面来看主要表现在:(1)举办失业保障的主体相同。即由政府(或台湾当局,下同)出面,设立专门机构举办和管理失业保障事宜的。香港由社会福利署与劳工处共同办理,澳门由劳工和就业司办理,台湾由“行政院”筹办,而且政府在资金上承担主要部分。(2)失业保障的内容相同。港澳台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均没有失业保险项目,对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是以救济方式为主并辅之以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予以解决。香港采取的是失业津贴和长期服务金的方式,澳门主要通过失业救济,台湾则采取生活救助。总的来看,他们都是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既保证失业者的生活,又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3)实施方式相同。港澳台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对象的条件、实施程序、保障标准及其经费来源。其差异主要表现在:(1)政府管理方面具有差异性。台湾干预力度最大,民间力量参与很少。香港的干预次之,政府民间和雇主共同负担和管理。而澳门地区的政府干预是渐进的,政府逐步介入而最终承担主要责任的。(2)对失业者的保障程度不相同。香港的保障程度较高,通过失业津贴与长期服务,使失业者的生活问题得到保障。澳门的保障程度次之,主要采用失业救助的方式给失业者以基本生活救助。台湾的失业保障制度最不健全,仅对其中一部分以生活援助方式予以解决,而且仅能维持基本生活水平。(3)对再就业工作的重视不同。香港在对失业者提供援助的同时,还建立了免费的公共就业介绍制度,为失业者再就业提供服务。台湾则在资金援助的同时,还建立了就业训练制度,通过技能培训为失业者再就业提供帮助,同时通过以工代赈方式提供帮助。澳门在这一点上相对重视不够。

港澳台地区对失业者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方式予以保障,但总的来说是不健全的,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总结其成功的做法,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对我们内地搞好减员增效,安排好下岗职工具有一定的启示:

1、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国民收入增长缓慢。但是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城市失业人员不断增多,失业保险费用面临着支大于收的局面。这种情况说明,我们还难以提供高水平的保障,只能像港澳台地区一样实施基本生活保障。这样既保证了失业者的生存需要,又降低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又使社会保障与经济增长相联系,促使失业者再就业,防止出现西方福利国家由于保障水平高而形成该就业的人不能就业的现象。

2、努力做好再就业工程的建设。对于下岗人员的安排除通过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障制度予以解决外,还可以借鉴香港与台湾的做法努力完善再就业工程来予以解决。一是发展再就业服务事业,把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作为就业服务的中心任务;二是搞好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为下岗职工提供免费服务,并优先推荐就业;三是加强下岗职工的转岗培训,提高下岗职工的素质与技能;四是通过发展第三产业和各种类型的企业,促进就业岗位的增加,为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创造必要的条件。

3、逐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港澳台在失业保障方面制定了不同的政策,也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但总体来看在他们的社会保障体系中都缺少失业保险这一项目,这对长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是不利的。汲取它们的经验教训,从经济长远发展来看,我们要逐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可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来逐步建立:在经济贫困地区可以社会救济为主,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经济发展地区可以建立现收现付制;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则应逐步建立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型保障。

4、加强失业保障的法规制度建设。从港澳台失业保障制度来看,他们对失业人员的救济和帮助是以一定的法律法规做为依据的。因此,在我国内地失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有必要借鉴港澳台的经验,加强失业保障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具体内容有:一要完善有关失业保障方面的立法,使失业保障的政策、措施、条件、标准有法可依;二是要加大《劳动法》的执法力度,保障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三是进一步完善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市场就业制度建设,规范企业的招工和辞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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